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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是中国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见证。革命老区大部分位于多省交界地区,很多仍属于欠发达地区。为加大对革命老区支持力度,201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陕甘宁、左右江、大别山、川陕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政策文件,部署实施了一批支持措施和重大项目,助力革命老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持续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发挥特色优势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革命老区在新发展阶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让革命老区人民逐步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激发内生动力,发挥比较优势,努力走出一条新时代振兴发展新路,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革命老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红色文化影响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35年,革命老区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形成,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形成红色文化繁荣、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兴旺、居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新局面。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地制宜推进振兴发展坚持统筹谋划、因地制宜、各扬所长,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三)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定时期内保持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完善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优先支持将革命老区县列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两不愁三保障”等脱贫攻坚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建设配套产业园区,提升完善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大以工代赈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建设领域、赈济方式。统筹城乡规划,以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网络等为重点,加快推进革命老区美丽生态宜居乡村建设。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供水、建设小型标准化供水设施,大力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加快乡村绿化美化。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加大对革命老区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外出务工的扶持力度。完善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方法,适当提高低保标准,落实符合条件的“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群的优抚待遇。(四)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落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求,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提升功能品质、承接产业转移,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研究支持赣州、三明等城市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革命老区县城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促进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服务农业农村能力。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打造智慧城市,提升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五)对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将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和经济区、城市群、都市圈相关规划并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强革命老区与中心城市、城市群合作,共同探索生态、交通、产业、园区等多领域合作机制。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海陆丰革命老区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赣州、龙岩与粤港澳大湾区共建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好赣州、井冈山、梅州综合保税区和龙岩、梅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吉安申请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三明推动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鼓励大别山、川陕、湘鄂渝黔等革命老区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陕甘宁、太行、沂蒙等革命老区重点对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浙西南革命老区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琼崖革命老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鼓励左右江革命老区开展全方位开放合作,引导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与湘赣边区域协同发展。支持革命老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开放合作增强振兴发展活力。三、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强革命老区发展活力加快完善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发展特色产业体系,提升创新能力,培育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新动能,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六)完善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将革命老区公路、铁路、机场和能源、水利、应急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具备条件后尽快启动建设,促进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设京港(台)、包(银)海、沿江、厦渝等高铁主通道,规划建设相关区域连接线,加大普速货运铁路路网投资建设和改造升级力度。大力支持革命老区高速公路规划建设,优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便捷连接重点城镇和重点红色文化纪念地,加快国省道干线改造。支持革命老区民用运输机场新建和改扩建,规划建设一批通用机场。加快综合水运枢纽建设和航道整治,推进百色水利枢纽过船设施等工程,研究论证赣粤运河可行性。建设一批重点水源工程和大型灌区工程,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有序规划建设支撑性清洁煤电项目、煤运通道和煤炭储备基地,加快建设跨区域输电工程,持续完善电力骨干网架,推动石油、天然气管道和配套项目建设,保障革命老区能源稳定供应。(七)培育壮大特色产业。支持革命老区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稳步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做大做强水果、蔬菜、茶叶等特色农林产业,支持发展沙县小吃等特色富民产业。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冷链物流基地,鼓励电商企业与革命老区共建农林全产业链加工、物流和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材料、能源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推进“中国稀金谷”建设,研究中重稀土和钨资源收储政策。支持革命老区立足红色文化、民族文化和绿色生态资源,加快特色旅游产业发展,推出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精品线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稀土、旅游等行业大数据中心,鼓励互联网企业在革命老区发展运营中心、呼叫中心等业务。(八)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支持革命老区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大对口支援革命老区重点高校工作力度,鼓励“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与革命老区开展合作共建。完善东中西部科技合作机制,促进中西部革命老区与东部地区加强科技合作。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与革命老区合作,共建中科院赣江创新研究院、国家钨与稀土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研究建设稀土绿色高效利用等重大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支持在革命老区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新区、创新研发基地等创新载体。支持地方完善人才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在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革命老区完善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因地制宜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北斗系统应用。四、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增进革命老区人民福祉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繁荣发展红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增强革命老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九)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支持革命老区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完善革命老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加大教师培训力度。继续推进“八一爱民学校”援建工作。继续面向革命老区实施相关专项招生计划倾斜。推进高职学校、技工院校建设,实施省部共建职业教育试点项目。加强革命老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支持市县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科)和卫生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鼓励国内一流医院与革命老区重点医院开展对口帮扶,合作共建医联体。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推动发展县域医共体。实施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和中医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中医优势专科。提升公共文化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运营水平,优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供给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一批体育公园,鼓励革命老区承办全国性、区域性文化交流和体育赛事活动。(十)弘扬传承红色文化。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围绕革命历史创作一批文艺作品,将红色经典、革命故事纳入中小学教材,在干部培训中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大对瑞金中央苏区旧址、古田会议旧址、杨家岭革命旧址、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等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修缮力度,加强西路军、东北抗联等战斗过的革命老区县现存革命文物保护修复和纪念设施保护修缮。统筹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建设一批标志性工程。公布革命文物名录,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支持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积极申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推动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建设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支持中央和地方各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红色旅游。(十一)促进绿色转型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相得益彰。统筹推进革命老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其他重要江河源头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陕甘宁、左右江等革命老区建设长江、黄河、珠江流域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深入总结浙西南等革命老区生态保护修复成果经验,继续支持新安江等流域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复制推广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大别山、川陕等革命老区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支持科学布局建设国家公园。支持革命老区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鼓励地方依法依规通过租赁、置换、合作等方式规范流转集体林地。加快能源资源产业绿色发展,延伸拓展产业链,鼓励资源就地转化和综合利用,支持资源开发和地方经济协同发展。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加强赣南、陕北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推动将部分厂矿旧址、遗址列为工业遗产。五、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健全长效普惠性的扶持机制和精准有效的差别化支持机制,激发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内生动力。(十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完善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建立省部会商和省际协商机制,及时协调推动陕甘宁、大别山、左右江、川陕等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要事项。出台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继续组织对口支援工作。研究建立发达省市与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机制,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与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重点高校、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发挥井冈山、延安等干部学院作用,支持地方办好瑞金、古田、百色、大别山等干部学院,开展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大力弘扬老区精神,广泛凝聚正能量,表彰奖励正面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十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在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革命老区所在省份予以倾斜支持。探索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和奖惩激励办法。继续支持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对沂蒙革命老区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研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革命老区产业转型升级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规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其他地区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转移的企业,按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革命老区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重点企业上市融资。(十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支持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可用于占补平衡,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规定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对革命老区列入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并按规定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支持探索革命老区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十五)强化组织实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健全对革命老区的差别化绩效评估体系,对重点城市和城市化地区侧重考核经济转型发展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指标,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进一步强化生态服务功能和农产品供给能力相关指标考核,在开展试点示范和安排中央补助时对革命老区给予倾斜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在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强化对革命老区的统筹支持,研究制定支持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红色旅游等重点领域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支持政策,指导地方开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修编。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各项工作的协调,制定重点任务分工和年度工作要点,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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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
《吉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全文(公告第65号)
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5号 《吉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已由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吉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2020年7月9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发挥红色文化遗存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发扬革命精神,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适用本条例。 列入文物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存,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井冈山斗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旧址、遗址、遗迹、实物和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五)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场所、史迹、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以及纪念碑(塔、堂)等纪念建(构)筑物; (六)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纪念设施和实物等。 第四条 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应当坚持核实认定、修复抢救、依法管理、科学利用、传承弘扬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持和呈 现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动执法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需要,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宣传、统战、党史、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退役军人事务、教体、消防救援、气象、档案、地方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党史研究、地方志、文物保护、城乡规划、教育、文化传播、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宣传教育,开展主题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意识,推动革命文化传承与传播。 第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提供红色文化遗存线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文化遗存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附上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或者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存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红色文化遗存资源数据库,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相关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的记录、整理、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已经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的红色文化遗存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的红色文化遗存,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列入保护名录: (一)根据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提出申报预选名单; (二)将申报预选名单,征求红色文化遗存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 (三)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公示申报建议名单,公示期限为三十日; (四)公示期满,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的申请。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编制全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并确定重点保护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红色文化遗存,县(市、区)人民政府没有申报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申报或者直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对可以列入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名录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因不可抗力导致红色文化遗存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保护名录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纳入相关规划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考证、发掘、资料收集整理和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申报认定; (二)红色文化遗存预防性保护方案编制、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申报; (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抢救性保护、日常管理、保护修缮、免费开放和陈列展示; (四)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征集、借用、收藏、陈列和展示; (五)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方面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由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红色文化遗存,不得迁移。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关键节点、地标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不得迁移、拆除。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名称、级别、史实说明、公布机关、公布日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条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及其保护标志; (二)损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设施; (三)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污染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安全的物品; (三)其他可能影响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使用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 (二)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产权不明,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非国有产权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或者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制度,并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安全状况,排查安全隐患; (二)做好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日常养护; (三)对保护标志进行维护或者维修; (四)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项目; (六)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必要的游客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宣传、党史、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讲座等活动,提高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责任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修缮工作。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国有的由使用人负责保护修缮;非国有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修缮,进行保护修缮前,应当与遗存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所有权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修缮。 进行保护修缮前,应当将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保护修缮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保护修缮时,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在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上述作业的,必须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保证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安全,开工前应当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 在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不得破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红色文化遗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损毁、主体不存、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的,应当作为遗址保护,原则上不应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原址重建的,由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其他收藏单位应当抢救性保护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加强征集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收藏的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捐赠或者有偿出售给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捐赠者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单位的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馆藏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改变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原状,不得对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造成损害。 禁止国有收藏单位将馆藏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赠送、出租或者出售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或者非法侵占馆藏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要拍摄馆藏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应当征得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保护措施和责任。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国有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馆藏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国有馆藏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应当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安全机制,定期对红色文化遗存的防火、防盗、防雷、防汛、防白蚁以及防自然损坏等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三十一条 红色文化遗存的传承利用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保证红色文化遗存安全为前提,注重对红色文化遗存原有历史信息的延续和革命文化的传承,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杜绝庸俗化和娱乐化倾向。 第三十二条 跨越时空的井冈山精神承载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本市红色文化遗存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涵。 传承与弘扬井冈山精神应当充分展现井冈山精神跨越时空的现实意义,围绕坚定执着追理想、实事求是闯新路、艰苦奋斗攻难关、依靠群众求胜利的时代内涵,深化研究阐发,创新宣传普及,加强教育传承,促进融合转化,让井冈山精神放射出新的时代光芒。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党史、党校、教育等部门统筹井冈山精神研究、宣传、教育和践行等方面内容,引领和规范井冈山精神的传承与弘扬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教育、科研等部门、机构,加强对井冈山精神等红色文化遗存核心价值的发掘研究,促进学术研究成果转化,阐释革命历史,传播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蕴含井冈山精神的红色文化遗存有关的学习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普及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以井冈山精神为主题的文学、影视、戏剧、音乐、书画等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将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辟为专题博物馆、陈列馆、村史馆、图书室等文化活动场所,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 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等应当利用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举办导向正确、主题突出、内涵丰富的陈列展览。 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廉政教育的,其陈列展示的主题、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党史等部门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史实关,增强展陈说明和讲解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资源共享机制,通过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丰富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的展览形式和内容,实现红色文化遗存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推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公益宣传,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红色文化遗存及保护知识,宣传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先进典型,公开通报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等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资源,通过陈列展览、影像拍摄、实景演出、故事会、报告会等宣传方式,促进红色文化和井冈山精神的传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等建立红色文化遗存资源数据库共享平台以及数字化展示系统,利用现代传播方式拓展红色文化教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创意产品开发,挖掘红色文化遗存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红色文化遗存建立红色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点和研学旅行基地。 各类红色教育培训机构和研学旅行承接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融入教育培训和研学旅行各个环节,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红色教育培训机构和研学旅行承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研学培训形式、内容等予以规范。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红色教育培训、红色旅游、红色文化创意等为重点,搭建红色文化产业发展平台,规范红色文化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品牌。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传承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支持和指导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景区景点依托红色文化遗存资源,与当地其他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相结合,打造地域特色鲜明的红色旅游品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保持红色文化遗存历史原貌、展示其文化价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损毁或者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列入保护名录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保护名录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迁移、拆除的; (二)擅自修缮,明显改变原状的; (三)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四)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造成破坏的; (五)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对遗存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损毁、灭失的,依法由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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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全文如下。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独一无二的理念、智慧、气度、神韵,增添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内心深处的自信和自豪。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现就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重要意义。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灿烂辉煌。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是当代中国发展的突出优势,对延续和发展中华文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中,自觉肩负起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责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弘扬者和建设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更加自觉、更加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开展了一系列富有创新、富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增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同时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对外开放日益扩大、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快速发展,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迫切需要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迫切需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进一步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迫切需要加强政策支持,着力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传承中华文脉、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汲取中国智慧、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创造中华文化新辉煌。3.基本原则——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立足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解决现实问题、助推社会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共建共享,注重文化熏陶和实践养成,把跨越时空的思想理念、价值标准、审美风范转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和行为习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参与感、获得感和认同感,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秉持客观、科学、礼敬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不复古泥古,不简单否定,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不断补充、拓展、完善,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坚持交流互鉴、开放包容。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取长补短、择善而从,既不简单拿来,也不盲目排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明成果,积极参与世界文化的对话交流,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文化。——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4.总体目标。到2025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基本形成,研究阐发、教育普及、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方面协同推进并取得重要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根基更为坚实,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二、主要内容5.核心思想理念。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在修齐治平、尊时守位、知常达变、开物成务、建功立业过程中培育和形成的基本思想理念,如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思想,脚踏实地、实事求是的思想,惠民利民、安民富民的思想,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借鉴。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6.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道德理念和规范,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精忠报国、振兴中华的爱国情怀,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风尚,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荣辱观念,体现着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方式。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7.中华人文精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多样、珍贵的精神财富,如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处世方法,文以载道、以文化人的教化思想,形神兼备、情景交融的美学追求,俭约自守、中和泰和的生活理念等,是中国人民思想观念、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情感样式的集中表达,滋养了独特丰富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人文学术,至今仍然具有深刻影响。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鼓励人们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内容。三、重点任务8.深入阐发文化精髓。加强中华文化研究阐释工作,深入研究阐释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深刻阐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丰厚滋养,深刻阐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之需,深刻阐明丰富多彩的多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基本构成,深刻阐明中华文明是在与其他文明不断交流互鉴中丰富发展的,着力构建有中国底蕴、中国特色的思想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加强党史国史及相关档案编修,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中华文明探源成果,正确反映中华民族文明史,推出一批研究成果。实施中华文化资源普查工程,构建准确权威、开放共享的中华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革命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实施国家古籍保护工程,完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定制度,加强中华文化典籍整理编纂出版工作。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藏革命文物普查建档制度。9.贯穿国民教育始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按照一体化、分学段、有序推进的原则,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方位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于启蒙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各领域。以幼儿、小学、中学教材为重点,构建中华文化课程和教材体系。编写中华文化幼儿读物,开展“少年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系列教育活动,创作系列绘本、童谣、儿歌、动画等。修订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等课程教材。推动高校开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修课,在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学科建设,重视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建设。丰富拓展校园文化,推进戏曲、书法、高雅艺术、传统体育等进校园,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开设中华文化公开课,抓好传统文化教育成果展示活动。研究制定国民语言教育大纲,开展好国民语言教育。加强面向全体教师的中华文化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师资队伍水平。10.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抢救保护濒危文物,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加强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革命文化纪念地、农业遗产、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识。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护传承方言文化。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经典文献的保护和传播,做好少数民族经典文献和汉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实施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出版工程、中国民间文学大系出版工程。推动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整理研究和保护传承。11.滋养文艺创作。善于从中华文化资源宝库中提炼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益思想、艺术价值与时代特点和要求相结合,运用丰富多样的艺术形式进行当代表达,推出一大批底蕴深厚、涵育人心的优秀文艺作品。科学编制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青少年题材等专项创作规划,提高创作生产组织化程度,彰显中华文化的精神内涵和审美风范。加强对中华诗词、音乐舞蹈、书法绘画、曲艺杂技和历史文化纪录片、动画片、出版物等的扶持。实施戏曲振兴工程,做好戏曲“像音像”工作,挖掘整理优秀传统剧目,推进数字化保存和传播。实施网络文艺创作传播计划,推动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剧、微电影等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施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中华文化电视传播工程,组织创作生产一批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具有大众亲和力的动画片、纪录片和节目栏目。大力加强文艺评论,改革完善文艺评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艺研究评论体系,倡导中华美学精神,推动美学、美德、美文相结合。12.融入生产生活。注重实践与养成、需求与供给、形式与内容相结合,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更好更多地融入生产生活各方面。深入挖掘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提炼精选一批凸显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镇化建设、城市规划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雕塑、广场园林等公共空间,避免千篇一律、千城一面。挖掘整理传统建筑文化,鼓励建筑设计继承创新,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作,延续城市文脉。加强“美丽乡村”文化建设,发掘和保护一批处处有历史、步步有文化的小镇和村庄。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涵养企业精神,培育现代企业文化。实施中华老字号保护发展工程,支持一批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华老字号做精做强。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丰富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形成新的节日习俗。加强对传统历法、节气、生肖和饮食、医药等的研究阐释、活态利用,使其有益的文化价值深度嵌入百姓生活。实施中华节庆礼仪服装服饰计划,设计制作展现中华民族独特文化魅力的系列服装服饰。大力发展文化旅游,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规划设计推出一批专题研学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在文化旅游中感知中华文化。推动休闲生活与传统文化融合发展,培育符合现代人需求的传统休闲文化。发展传统体育,抢救濒危传统体育项目,把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全民健身工程。1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综合运用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各类载体,融通多媒体资源,统筹宣传、文化、文物等各方力量,创新表达方式,大力彰显中华文化魅力。实施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工程。充分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群艺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用。编纂出版系列文化经典。加强革命文物工作,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做好革命遗址、遗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利用。推动红色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深入开展“爱我中华”主题活动,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和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国家公祭仪式、烈士纪念日,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遗迹等,展示爱国主义深刻内涵,培育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国民礼仪教育。加大对国家重要礼仪的普及教育与宣传力度,在国家重大节庆活动中体现仪式感、庄重感、荣誉感,彰显中华传统礼仪文化的时代价值,树立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良好形象。研究提出承接传统习俗、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社会礼仪、服装服饰、文明用语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公共场所和网络公共空间的礼仪、礼节、礼貌规范,推动形成良好的言行举止和礼让宽容的社会风尚。把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理念体现在社会规范中,与制定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相结合。弘扬孝敬文化、慈善文化、诚信文化等,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行动和学雷锋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挖掘和整理家训、家书文化,用优良的家风家教培育青少年。挖掘和保护乡土文化资源,建设新乡贤文化,培育和扶持乡村文化骨干,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形成良性乡村文化生态,让子孙后代记得住乡愁。加强港澳台中华文化普及和交流,积极举办以中华文化为主题的青少年夏令营、冬令营以及诵读和书写中华经典等交流活动,鼓励港澳台艺术家参与国家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增强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14.推动中外文化交流互鉴。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创新人文交流方式,丰富文化交流内容,不断提高文化交流水平。充分运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孔子学院,文化节展、文物展览、博览会、书展、电影节、体育活动、旅游推介和各类品牌活动,助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国际传播。支持中华医药、中华烹饪、中华武术、中华典籍、中国文物、中国园林、中国节日等中华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走出去。积极宣传推介戏曲、民乐、书法、国画等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艺术,让国外民众在审美过程中获得愉悦、感受魅力。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交流合作。鼓励发展对外文化贸易,让更多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探索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与交流新模式,综合运用大众传播、群体传播、人际传播等方式,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中华文化传播格局。推进国际汉学交流和中外智库合作,加强中国出版物国际推广与传播,扶持汉学家和海外出版机构翻译出版中国图书,通过华侨华人、文化体育名人、各方面出境人员,依托我国驻外机构、中资企业、与我友好合作机构和世界各地的中餐馆等,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特色、展示好中国形象。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切实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宏观指导,提高组织化程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协同推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新格局。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16.加强政策保障。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注重政策措施的系统性协同性操作性。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统筹整合现有相关资金,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重点项目。制定和完善惠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项目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国家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珍贵遗产资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相关领域和部门合作共建机制。制定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关奖励、补贴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或共建相关文化项目。建立健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培养造就一批人民喜爱、有国际影响的中华文化代表人物。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激励表彰制度,对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传播交流作出贡献、建立功勋、享有声誉的杰出海内外人士按规定授予功勋荣誉或进行表彰奖励。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和措施,用以倡导和鼓励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17.加强文化法治环境建设。修订文物保护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等相关法律,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在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互联网、交通、旅游、语言文字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内容。加大涉及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法规施行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意识,形成礼敬守护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法治环境。各地要根据本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现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8.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创造性。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坚持全党动手、全社会参与,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农村、企业、社区、机关、学校等城乡基层。各类文化单位机构、各级文化阵地平台,都要担负起守护、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职责。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文化资源的开发、保护与利用,生产丰富多样、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质文化产品,扩大中高端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充分尊重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主体地位,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发挥公众人物的示范作用,发挥青少年的生力军作用,发挥先进模范的表率作用,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积极作用,发挥文化志愿者、文化辅导员、文艺骨干、文化经营者的重要作用,形成人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局面。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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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
探索讲解员业务培训管理的长效机制
讲解员通过口头讲解面对面与观众交流,是沟通博物馆与观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更是博物馆的名片和形象代言人。讲解员在博物馆社会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服务质量决定着公众获取知识的信息量和对博物馆的满意度。因此,对讲解员的培训管理是博物馆的基础工作。下面以秦陵博物院为例探索讲解员业务培训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设高素质的宣教队伍是博物馆务实服务的要求 讲解员为观众服务的主要方式是口头讲解。口头讲解是运用科学准确的通俗语言,面对面地将博物馆陈列展览的知识传递给观众的一种宣讲方式。因此,很多博物馆在对讲解员进行选拔时,十分注意个人外表形象、语言表达能力、文化基础知识等方面的要求。在日常管理中,更重视对讲解员的专业培训,通过选送参加讲解员培训班、聘请专家辅导、举行知识讲座、以老(讲解员)带新(讲解员)等形式进行培训,以使新讲解员尽快适应工作,老讲解员不断更新知识。 我们知道,语言艺术是一门综合性的学问,熟练使用普通话进行口语表达是对讲解员的基本要求。一名优秀的讲解员既是宣讲员、接待员,也是研究员和教师。从讲解员的成长历程看,一般参加工作5年是积累经验和知识的时期,在讲解岗位上锻炼8年以上才能步入成熟期。因此,要改变“讲解职业是青春职业”的观念,注重日常管理培训,开展岗位练兵,组织技能比赛,加强考核奖评,以满足现代博物馆务实服务的要求。如何培训和管理素质高业务精的宣教队伍 纵观整个文博宣教界的情况,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博物馆很难选拔到优秀的讲解人才;二是专业对口的人才到博物馆不安心工作,纷纷跳槽另谋高就;三是很少有人把讲解作为终身职业来发展,立足岗位成为专家型讲解员的人才较少。鉴于此,建设高素质的宣教队伍任务艰巨;探索讲解员的培训管理的长效机制迫在眉睫。 秦陵博物院宣教部始终以建设与“世界第八大奇迹”相称的博物院为目标,以文明热情的服务、精湛过硬的讲解受到好评,已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国巾帼文明岗”、“陕西省三八红旗集体”等荣誉称号。 讲解接待是宣教部的核心工作。每年有400万观众参观秦陵博物院,其中三级以上接待百余批,宣教部均做到等级接待无一差错,迄今已圆满完成接待中外国家领导人近200位。为了将爱岗敬业精神贯穿在工作中,宣教部深入开展“巾帼建功奉献在岗位”活动,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和岗位技能培训。近年来,在全国和全省讲解比赛中,宣教部多次获得团体一等奖,先后有十余位讲解员获得一、二等奖的优异成绩。 每年冬季,宣教部坚持利用两个月的淡季时间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围绕强化宣教部员工思想教育和综合素质两大中心任务,重点突出讲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礼仪礼节、讲解技巧及博物馆知识、考古发掘、科研成果、文保技术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主要采用集中授课、分组讨论、观看教学片、自学、参观考察、交流汇报、讲解考核、开卷考试等形式,做到学有效果,学以致用。 针对很多人认为讲解员这个职业平凡普通,不能实现人生价值以及讲解员感到前途渺茫等现实。在每年的动员大会和课程讲授中,专门安排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用我们身边几十年坚守宣教岗位的老专家马青云、赵文艺、刘军、王芸老师的感人事迹让讲解员明白自己正在做一项伟大的文化传承工作;用鲜活事实说明讲解工作能让观众产生情感共鸣和精神震撼,从而热爱讲解工作,愿意为之奋斗。通过反复教育,帮助讲解员树立对讲解职业的归属感、使命感和荣誉感。同时还安排院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的学习,让讲解员熟悉本单位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事业发展思路等。 业务课程旨在提高讲解员的语言表达能力、专业基础知识和服务技能水平,主要安排发音吐字、语音语调、仪容仪态、礼节礼貌、形体训练、讲解技巧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学习,通过观摩讲解、现场示范以及座谈交流、观看教学片等方式,探讨讲解员与观众的互动交流、外语讲解应注意的问题、重宾接待的要点、讲解中观众心理的分析与把握等实际问题,反复讨论,逐一演练。 在考察中,近年来参观了陕西历史博物馆、碑林博物馆、汉阳陵博物馆、法门寺博物馆、乾陵博物馆、耀州窑博物馆、关中民俗博物院等20余家博物馆,实地学习取经,讲解员之间交流座谈,畅谈工作中的酸甜苦辣,分享讲解艺术的技巧绝招。 为了让培训工作富有实效,每年都制订周密的培训计划,安排新颖富有实效的课程,同时保留经典课程,如针对秦陵铜车马零部件较多、各器件名称晦涩难认、不易理解的特点,邀请专家专题讲座,采用集中讲课、现场观察、示范讲解等方式,帮助讲解员熟悉铜车马,了解各部件的准确名称及功能,以便在讲解中能讲得精彩生动。 通过四年的实践,讲解员表示培训在一定程度上督促自己巩固基础,更新知识,强化训练,富有效果。问题与对策 对常年做宣教培训工作的博物馆来说,要建立讲解员培训管理的长效机制,可能会出现三方面的问题:1、重视不够,实效性小;2、管理松懈,流于形式;3、老生常谈,被动应付。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必须把宣教培训作为全院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预先制订详细计划并送院领导、人事科、工会;把培训考核作为开展学习竞赛的主要活动,对成绩优秀者表彰奖励;把培训表现作为部门评选先进以及职称评的依据,在外出学习、选派参与爱教宣讲时优先考虑。这样做结果非常显著:1、确保培训工作领导重视、相关部门重视、部室员工重视,从而达到预期培训效果;2、在考核管理方面建立制度,长期坚持,全员参加,严格考勤;3、可行的培训管理方案,使培训内容新,形式多,互动学习,互为老师,调动大家学习积极性。 在具体操作中,为了让培训工作得到院领导重视,每年主管宣教工作的副院长与宣教部主任提前商定培训方案,邀请院长审定课程内容并亲自授课,与讲解员现场讨论;邀请党委书记亲临动员大会和总结大会,为同志们加油鼓劲;请求院财务、人事、工会、后勤等部门紧密配合,在经费保证、奖励事宜、车辆调度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在课程设置时,要根据讲解工作实际,以强化职业道德、思想品德为基础,以提升讲解水平、业务技能为内容,安排考古新发现、文物保护技术、陈列方案等课程,以便熟悉文物、博物馆的基本知识,掌握陈列内容及相关展品的背景知识。在专业技能方面,安排语言训练的课程,练就标准的发音、规范的语言、流利的表达,达到有亲和力、声情并茂的讲解效果。在仪容仪表、礼仪礼节方面,要求讲解员学习服饰搭配、发型梳理以及化妆知识。这些切合实际的课程,得到了大家的喜爱与参与,授课效果很好。 在培训管理方面,今后要建立相应的如职称评聘、讲解员等级评定等评价体系,培养金牌讲解员,宣传知名讲解员。一是在用人制度方面创新,真正实现“用感情留人,用环境留人,用待遇留人。”二是建立长效、稳定的激励机制,每两年进行一次定级,真正体现“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原则。三是鼓励专业基础好的讲解员写论文,把实践经验转化为理论成果,参加文博职称评定,这是对讲解员工作的认可与肯定。 (作者:陕西秦陵博物院 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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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
建党九十周年之际如何学好党史?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近日,中组部、中宣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关于在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中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决定2011年在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中开展中共党史的学习教育。具体到地方,比如我们中共张家口市委也在日前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学党章、学党史、学先进”活动的意见》,并召开大会对学党史等重要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   集中组织大家学习中共党史,是一件好事,很有必要。同时,学习中共党史,也是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一个有利契机和一项重要内容。现在,号角已经吹响,动员令已经发出。接下来最重要的是付诸行动,抓好贯彻落实。那么,我们该如何学习中共党史?这是摆在我们面前和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笔者就结合自己曾经有过中共党史课程的教学经历和平时学习思考的一些体会,谈几点学习中共党史的建议,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一是了解过程。中共党史,简单来说就是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现在这么一个过程。学习中共党史,首先就要搞清楚这个过程基本的来龙去脉和大致的阶段划分,这样就像一幅中共党史的轮廓和结构示意图呈现在我们面前。这是我们学习中共党史需要掌握的一种宏观把握和整体印象的方法,也是帮助我们尽快入门的必修功课。  二是关注变化。如果把中共党史比作是一幕好剧,自然人们欣赏剧目的时候,就会把目光集中到剧中的角色上,而观众的兴趣和主要看点却是角色的塑造和演绎。同时这种角色的塑造和演绎又是形象生动地体现在各种角色之间的差别和前后的变化之中。具体到学习中共党史,我们就应以关注党史人物的起落沉浮以及他们影响下的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作为我们学习中共党史的基本线索,进而从中感知我们党的不断成长、日趋成熟和从中获得的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教训以及在长期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和突显出来党的显著特点、优良传统和可贵品质。  三是聚焦重点。一部中共党史自是波澜壮阔,浩瀚无比。我们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可能也不必要逐一学习、面面俱到。在我们有限的精力和条件下,学习中共党史应该是把握关键、聚焦重点,然后以点带面,了然全局。这里重要是选“点”。这些“点”应该是那些旗帜型人物、标志性事件、麻雀式典型。比如毛泽东、邓小平,比如新中国成立前后、改革开放前后,比如党的指导思想或者某一项具体政策,比如地方或部门党史,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学习中共党史的切入点,以此开始,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四是搞清逻辑。我们搞清楚了中共党史的点、线、面(轮廓和结构的示意图)之后,最重要的是把握中共党史的灵魂。这个灵魂不是别的,正是中共党史发生发展内在的逻辑(因果律),这是历史必然性的根本依据,即不是人为杜撰的历史。中共党史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里,各个“角色”(即人物、理论、政策、经验、方式等)都有变化,这些变化都会呈现一定的特点,这些特点之间和变化之中都对以后的事情有所预示和推动,这就表现为或者可以概括为其历史规律性的一面。所以,搞清逻辑,说到底就是要把握中共党史发生发展的基本特点、总的趋势和一般规律。  五是站对立场。学习中共党史也有一个立场问题。自然,立场不同学习的态度和看问题的角度就不同,直至导致不同的结论和不同的行动。我们提倡学习中共党史的起码立场,是马克思主义的,也是中国的,而不能是别的。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主要是学会从一个科学的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出发,运用唯物辩证的思维和方法去学习知识,看待和处理问题。坚持中国的立场,就像毛泽东同志在《如何研究中共党史》中讲的那样,“应该以中国做中心,把屁股坐在中国身上。”不要“言必称希腊”,更不要戴上“外国有色眼镜”对中国自己做的事情评头论足、吹毛求疵。 六是用好方法。学习中共党史还有一个方法问题。正如毛泽东同志当年讲的那样,我们的任务是过河,怎么过河呢?就需要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这个过河的桥和船的问题,也就是现在我们如何学习中共党史的方法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学习中共党史应该掌握“比较、总结、提炼、概括”这样一种基本的管用的方法。比较是必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比较就无法区分。作了比较、有了区分还不够,还要进一步,就是总结,就是作判断、分轻重、有取舍。取舍之后,还要再进一步,就是提炼,就是对选取保留的东西做深加工,由表及里,去粗取精,精益求精,形成一种更具条理、更趋集中的东西。最后就是概括,就是一个为了便于人们记忆和传播,再把提炼的东西进一步转化一种约定俗成、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符号、名称、模式。这样我们学习中共党史就能学得快一些、记得牢一些、理解得深一些。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梁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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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
文物的定义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目前,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责任编辑:饶道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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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
中国·井冈山革命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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